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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研究室工作制度
(一)本室应根据本院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开展新药、新制剂、新剂型的研制工作。
(二)本室应由从事药专业五年以上,具有从事科研能力,工作作风严谨的人员担任。
(三)药物研究人员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学态度,不得弄虚作假。
(四)药品研究的研究项目、设计方案及审批等,应按“新药审批办法”办理。新药或新制剂,必须取得生产批准文号或制剂注册文号后,才可进行生产、配帛、用于临床。
(五)药品研究工作应建立技术操作规程,实验记录清晰、完整,随时记录,不得涂改,按时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六)本室工作应有计划和目标,年终,将工作情况及科研经费等汇总,报药剂科,并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报药剂科。
(七)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并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九)本室所用衡器,应按“计量法”定期检验,确保衡器计量的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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