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7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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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不断提高我校综合办学实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对教职工国内进修的管理,规范学校、各部门及进修者本人三方的行为,切实保证三方履行各自的权、责、利,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按需派出。教师外出进修依照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之要求进行,进修专业、进修内容、进修地点必须以学校需要为前提条件。不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要求的进修活动,学校不予支持。
       2、择优推荐。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各部门和人事处根据年度进修计划及申请人员过去若干年的工作业绩予以选拔和推荐。
       3、分类管理。学校将根据目前国内进修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4、费用分担。进修费用(学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学校承担为主,原则上进修者所在单位和进修者本人均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进修费用。
       5、总量控制,适度培养。即实施个人脱产进修年限和进修费用总量控制。
       6、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各类进修人员在外出进修之前,必须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明确三方的权、责、利,切实提高进修效益,确保进修效果。凡未按协议书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者,违约方需向非违约方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协议规定赔偿违约金。
       二、管理办法
       (一)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并在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进修行为。
       1、相关学历毕业者服务期满方可报考硕士或博士。
       2、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不满者原则上不得报考。
       3、经学校批准报考外校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其每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火车硬卧)及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学费由学校承担70%,进修者个人承担30%。经学校批准报考定向或委培博士者,上述三项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
       4、各部门可根据学校规定的报考条件对申请学历进修的教师视其工作业绩及本系的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批准其提前一年报考或推迟报考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执行。提前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专业者,其上述三项费用按上款规定执行。提前报考外校者,所在部门须承担30%的学费,应由学校承担的部分相应递减。
       5、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前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待其取得学位后,学校报销相关费用,报销范围为每年往返一次的硬卧火车费、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和经事先批准的学费。在职申请取得硕士学位者,学校报销以上总费用的40%,所在部门承担总费用的30%,个人承担总费用的30%;在职申请取得博士学位者,学校全额报销相关费用,报销范围为每年往返一次的硬卧火车费、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和经事先批准的学费。
       6、攻读全国联考形式的各种专业硕士学位者,只限相关人员报考。
       7、专职辅导员服务期满两年后,可以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专业,第一年的学费由辅导员本人承担,其余费用由学校和所在部门承担。服务期满三年后,既可以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费用由学校承担70%,所在部门承担30%),也可以报考外校定向或委培硕士(学费由本人承担30%)。服务期满四年后,攻读定向或委培硕士所需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
       8、在党政管理及教辅岗位工作的教职工,拟申请脱产攻读学位,须在我校工作须满八年,进修专业须与其从事的工作相符合,在读期间占所在部门编制。欲在取得学位后转为专职教师者,需事先征得所学专业所在教学部门和人事处的同意,在读期间占学院编制。上述人员进修所需费用由人事处根据不同情况以协议方式约定承担者和承担比例。
       (二)非学历教育
       1、博士后研修
       (1)学校不支持已获博士学位的教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以新疆师范大学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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