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信登记制度
1、及时拆启、装订群众来信,保证信封、信文、附件完整,并加盖省国土资源厅收信章。
2、所有来信必须登记编号,根据来信提出的不同事项、不同情形进行摘要登记,对投诉请求、信访事项,应当摘录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并将信件的主要内容输入电脑。
3、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来信内容,区分不同情况,在15日内予以转送、交办。对重大、疑难信件摘报厅领导批阅后交办、转送;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件书面函告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信件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4、对有详细通讯地址的、署名的来信,应将来信的办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来信人。
二、来访接待制度
1、热情接待,不得刁难、歧视、压制信访人。
2、帮助信访人如实将反映的情况填写在“来访登记表”上。
3、对书写有困难的信访人,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项。
4、正确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政策,并告知办理的方法和程序。
5、接访后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15日内予以转送、交办;对有关重要来访问题应摘要报厅领导批阅;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应书面告知上访人。
6、细心观察来访群众的情绪,及时掌握信访的动态,妥善处置来访事项,如有重大上访苗头,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向下级有关部门通报;对重大信访紧急事项和重要信访信息,应及时将接访和处置情况摘报领导批阅。
三、复查、复核制度
1、信访工作机构应严格审查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如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呈报领导阅批。
2、复查、复核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意见建议合理。
3、对于事实情况、证据材料充分的信访事项,可以书面复查、复核;对于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全或其他需要赴信访事项发生地调查的,应当赴当地进行复查、复核。
4、复查、复核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复核结果应书面告知信访人。
5、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复查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责令其重新调查、复查。
四、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2、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3、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4、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5、对于故意或过失泄漏信访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五、信访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1、信访工作机构应客观、准确、定期进行信访情况统计、分析。
2、每季度、半年、年度向厅提交有关信访事项统计报表及情况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
3、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内容:
(1)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量同期对比分析情况。
(2)受理信访事项涉及的类别及突出问题。
(3)转送、督办情况及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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