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服务和行政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市卫生局转发《**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科室(含班组)和干部职工。
第三条 效能告诫适用于科室和干部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医院工作效能,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的行为。
效能告诫以《效能告诫书》形式实施。
第四条 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对法律法规、市卫生局和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架空、政令不通的;
(二)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
(三)未按要求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损害医院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科室(班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一)相关制度不落实,监督执行不力,管理混乱,效能低下,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明知本科室存在违反行业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不规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和隐瞒包庇的;
(三)对本科室干部职工应给予告诫而未给予或包庇袒护、干预调查的;
(四)对上级领导交办、转办的投诉件及对群众投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度内本科室(班组)2次以上(含2次)或科室(班组)干部职工3人次以上(含3次)被上级或本院给予效能告诫。
第六条 本院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未落实或完全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的;
(二)依据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管理服务的;
(三)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四)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从事上网聊天、下棋、打牌、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工作中服务态度差、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有串岗行为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八)有其他效能过错行为的。
第七条 效能过错尚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当事人又能主动纠正过错的,可以免予告诫。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告诫。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科室和干部职工无法正常、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相关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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