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创新教育体制,使民办学校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通过规范行为,使其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民法教育促进法》、《教育法》、《公司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校名定为3311学校
第三条本校法定校址:3311市场南侧
第四条本学校经33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非营利性的小学、初中九年义务制学历教育,并由33一中作为国家资产委托管理单位控股、吸纳企业及个人入股为股份制教育机构。
第六条本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培养优秀基础人才服务。
第七条业务主管单位:33县教育局,该校业务纳入教育局管理与考核中。
登记管理单位:00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业务范围:从事小学、初中九年义务制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基础人才
第三章资本结构
第九条本校资本货币资金总额为:万元
第十条本校股份构成为:万元(其中土地亩现行评估价万元),教师20名年工资总额万元。
第十一条本校所有投入的股份资产均以资产评估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并出具权威凭证后方可以定为有效股金。
第十二条本校股东未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其全部或一部分股金。
第十三条学校设风险抵押金,出任董事长须购风险抵押金万元,副董事长万元。
第十四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为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为五人,每学期由董事会召集召开一次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主任等;
(二)修改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审查教育教学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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