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储运公司、××××××××储运经贸公司、××××××××多种经营中心四家企业发起组建。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定地址为:××××市火车东站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8万元。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干预和侵犯。同时,公司成立后,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在库尔勒、和静、阿克苏、喀什注册设立分公司,在库尔勒北站、库尔勒西站、鱼儿沟站、库车站、巴楚站、喀什站设立经营部,共九个分支机构。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
转变经营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增强企业实力。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铁路货运、客运运输代理、汽车运输代理服务、装卸作业服务、全国联运业务、房屋租赁。
兼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铁路专用器材及配件、电器、机械、现代办公设备、其他食品、副食品、食用油、饲料、日用百货、干鲜果品、矿产品、皮棉、棉短绒经营。
经营方式:服务、销售
第三章股东与股份:
第九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储运公司、××××××××*储运经贸公司、××××××××多种经营中心为公司股东、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的义务,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以各自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计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248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中: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18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87.90%。
(2)××××××××××××××储运公司出资5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2.02%。
(3)××××××××××*储运经贸公司出资12.5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5.04%。
(4)××××××××××*多种经营中心出资12.5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5.04%。
第十二条、股东所持出资证明书为其出资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总额可以增加,但应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批准,并通过下述方式进行:
1、公司的股东按原始出资比例增加出资;
2、以公司的红利追加出资;
3、以公司的生产发展基金追加出资。但公司如连续两年亏损,不得增加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选派股东代表5人、××××××××××××储运公司选派2人、××××××××××××××储运经贸公司选派2人、××××××××××多种经营中心选派2人参加股东会。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出资或约定比例分得红利;
3、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咨询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依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转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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