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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主要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以防为主,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
二、对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二)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
三、对有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情节较轻的;
(二)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三)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五)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警诫:对情形(一)责令作出检查;情形(二)通报批评;情形(三)当年度不能评先、评奖;情形(四)通报批评;情形(五)由局纪检组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形(六)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具有上述二、三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常由纪检员负责,事先应提出诫勉谈话的拟办意见,报纪检员审批,谈话时应派人做好记录。
六、局纪检组建立诫勉谈话档案,记载诫勉谈话的对象、内容等情况;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诫勉谈话情况,还应记入其本人的廉政档案。
七、必要时应将诫勉谈话的情况通报有关单位、部门。
八、在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党员干部、职工群众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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