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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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的制度。
     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干部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或群众信访举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
     2、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班子团结等方面存在问题。
     3、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
     6、在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职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问题。
     8、存在其他需要戒勉谈话的问题。
     戒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戒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部门。
     经戒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戒勉谈话的记录和戒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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