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管理所工作制度
第一章财政资金拨款审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政拨款管理,完善财政拨款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结合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度财政拨款管理办法。
1、财政管理所的财政资金拨付必须按本规定操作。
2、财政资金拨付必须按年度预算计划,工作和工程建设进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才予拨付。不准办理无计划、无预算、无审批的拨款。
3、建立拨款专人负责制。财政资金由总会计负责拨付和管理。
4、实行专人审核拨款工作。财政资金统一由财政所长审核。没有审核的拨款单一律不能盖章拨付。
5、严格实行银行帐户印鉴与拨款人员分离制度。财政资金公章由会计负责保管,私章由出纳保管。
6、印鉴保管人出差或休假期间,印鉴应交由非资金拨付人保管,可实行交叉保管。
7、拨款员出差、休假三天以上的,紧急拨款可由非印鉴保管人代拨。代拨人必须及时移交拨款有关资料,便于清楚、完整处理帐务。
8、拨款员必须及时办理财政拨款,保证资金使用需要,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完审批手续的申请报告,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不能无故拖延。
第二章会计报表制度
1、会计人员必须使用按上级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的会计报表进行编制月报、季报、年报,不得任意改变会计科目。
2、每月终子后5日内必须出具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说明加盖公章,给财务总监审核无误后送主管领导和上级领导查阅。
3、电算化单位使用的财务软件,必需统一使用上级财政指定的统一格式要求的软件。会计必需妥善保管软件及相关的完整会计资料。
4、报表及汇总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连续的会计资料,不得虚报、涂改和弄虚作假,更不能隐瞒真相,否则按违纪处理。
5、报表及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月终要有序地排列,装订成册,归档保管,并进行登记制度。如需查阅需经保管人办理有关手续。
6、会计报表及相关的会计资料,帐务保存时间按财政部规定的有关年限保存,一般不得低于15年,如需销废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销废。
7、财务人员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别是接受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如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第三章财政管理所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统筹管理全办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和专项拨款的收入和调拨,积极加强与区财政局有关科室及办属有关单位的联系,努力增加我办财政收入。
2、对拨出的各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做好基建工程资金的登记,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资料库。
3、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做好基建工程资金的登记,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资料库。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指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认真编制新年度收支预算,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5、按照资金类别科学设置会计帐目,认真核算,保证准确无误,并编制各种会计报表,提供数据分析资料。
6、负责办有关预算管理制度的起草,研究财政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各项措施,合理调度资金,确保财政预算任务的圆满完成。
7、立足财政收支工作,开展分析、预测,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新思路,为所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财政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艰苦奋斗、开拓进取。
2、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甘做人民群众的公仆。
3、努力学习,积极钻研,干财政、爱财政、专财政,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4、按照内部分工与岗位职责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
5、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积极探索,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部门。
6、依法行政,不徇私情,不得擅自增减税收及收费标准,严格把关,不拨、贷人情款。
7、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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