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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制度
1、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村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2、村民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若遇特殊情况,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3、村民会议一般是召开户主大会,如遇人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换届和涉及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项召开全体村民会议。
4、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委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6、村民会议有权对发生严重过失或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再担任村干部者实行罢免。当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时,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7、村民会议参加的村民必须按时到会,遵守会议纪律,确保会议的成功。
8、每次村民会议召开前,做到准备充分,中心明确,解决方案具体,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
(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2、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可随时召开。
3、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4、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审议作出的决定需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才能生效。
5、村民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6、村民代表一年内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7、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做到会前有议题,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并将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尽快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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