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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防建设,确保我镇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优待
1、凡是当年体检合格,经上级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青年,由镇政府奖励1500元。
2、凡是当年各单位送兵一名,由镇政府在当年农村岗位责任制奖励5000元。
3、凡是参加年度征兵体检青年,每人每天补助50元,夜间体检每人每晚补助80元。
4、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5、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安心服役,为家乡争光。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予以奖励,其奖励标准按XX府[200X]XX号文执行。
6、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转非、户口迁移,签发各类证件、出国、赴港澳,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二、惩处规定
1、本镇户藉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固定制职工,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二)对本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镇内任何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三)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予办理一切证件及行政手续(工商登记、边防证、出国赴港澳、旅游证件、户口迁移、出具任何证明等);
(五)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或集体征地转统和征地补偿款,不安排建房用地;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镇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3、应征公民的亲友阻碍、抵制应征公民服兵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凡不如实申报适龄公民人数,阻碍、抵制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或阻碍、抵制应征公民参加体检和征集入伍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国家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规定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二岁,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公民。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公民。
三、本规定由镇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XX镇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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