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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实施,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XXX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报销方式实行定额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
凡由员工抚养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
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30元。
三、发放程序
1.员工向xx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独生子女证明书》。
2.xx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将发放医疗费员工名单送劳动人事部。
3.劳动人事部复核名单后,将医药费列入员工工资表中,在发放员工工资(或生活费)时一并发放。
4.新增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自劳动人事部接到xx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之月起发放。
5.员工子女年满18周岁,由xx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劳动人事部停发医药费。停发日期以员工子女年满之月下月起执行。
6.员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独生子女医药费随之停发。
四、其它规定
1.符合第一条的退休员工不影响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员工独生子女之外的家属不再实行医药费报销。
3.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制定的xx中心有关员工家属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停止执行,均以此文为准。
4.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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