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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萍办字(1999)12号文件精神,切实刹住做酒之风,现对本局干部职工请客做酒事宜如下规定:
一、严禁借本人和直系亲属名义(父母、配偶、儿女)的工作调动,婚嫁、生日、迁居、小孩升学和入伍等喜庆事宜请客做酒。
二、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因病去世,需操办丧事的。必需严格按照要求申报、填写《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请客做酒呈报表》,局领导报市委办、政府办审批,科以下干部职工报局党组审批,报经批准后实行,每次做酒严格控制在10桌以内。
三、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因丧事经批准做酒的严禁宴请和收受本单位及业务往来单位干部职工所送礼金礼物,严禁用公款公物操办酒席,严禁从事各种迷信活动
四、凡违反本规定大事操办酒宴的,或借酒宴敛财的,除由缴其全部礼金礼物外,根据本次做酒金额处以二倍的罚款,同时,写出书面检查,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做深刻检讨。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条规给予纪律处分。
五、凡在规定范围内可申报做酒的,归口局办公室负责收取申请呈报表,报局党组审批,局纪检、监察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并请干部职工监督举报。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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