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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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公室是本局信访工作的管理机构。
   (二)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局长、副局长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四)本局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1、对本局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2、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五)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六)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
   (七)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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