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使共同遵守。
甲方: 足球俱乐部
乙方: (国籍 出生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个赛季,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注:合同期限最短为1个赛季,最长为5个赛季)
第二条 工作安排
1、甲方安排乙方在俱乐部一队从事训练、比赛和其他活动。
2、甲方有权根据俱乐部的需要及乙方能力、表现和状态,在俱乐部一队及预备队之间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条 生活、工作条件和健康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清洁、卫生、舒适、便利的住宿安排和营养丰富的饮食安排,其中电话及其他通讯设施的使用费由乙方自理。
2、如乙方为外籍运动员,甲方应在上述安排基础上予以适当照顾。(如乙方提出更高的要求,经甲方同意,可在“补充协议”中另作安排,并明确承担费用的责任。)
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中国足球协会执教资格规定的教练员。
4、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规定标准的草坪训练场和其他训练设施。
5、甲方为乙方提供甲方安排的训练、比赛和其他活动的交通、食宿和相关费用。
6、甲方为乙方提供乙方因公伤病的治疗安排及治疗费用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7、甲方为乙方提供乙方非因公伤病的治疗安排及治疗费用(至解约或合同期满),但乙方因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或其他过错行为至使伤病的除外。
8、甲方为乙方本合同期内,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住房公积金,或提供相应的金额由乙方自己办理。
第四条 教育培训
1、甲方如需培养乙方成为教练员或管理人员时,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费用。
2、甲方为乙方提供学和文化知识或其他业务知识和机能的条件和便利。
第五条 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的工作期包括竞赛准备期和完整赛季。
2、甲方依照训练、比赛节奏、在上述工作时间,为乙方安排不少于 天的休息日。
3、甲方安排的工作,包括训练、比赛、学习、会议、其他活动等,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六条 肖像权使用
1、乙方享有本人肖像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乙方肖像。
2、乙方同意甲方和中超委员会在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甲方或中超联赛宣传推广活动中,无偿使用乙方肖像,并予以积极合作。
3、乙方同意在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宣传中,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
4、乙方同意中超委员会在为中超联赛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宣传中,无偿使用包括乙方在内的不少于5名中超联赛运动员的集体肖像。
5、乙方同意甲方有偿使用乙方肖像进行其他商业广告开发,乙方有权从中获 %的收入分成。
6、乙方使用本人肖像为他人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经过甲方批准,并向甲方上缴 %的收入分成。
7、乙方同意甲方和中超委员会有偿使用乙方肖像进行一系列商品开发,并应另行签订协议,获得合理收入。
8、乙方获得的上述收入,由甲方或支付方式和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七条 工资和奖金
1、甲、乙双方执行中超委员会制定的《中超俱乐部一线球队工资奖励管理规定》,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 元(人民币/美元),其中达到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3、如乙方参赛场次、时间或比率未能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适度核减上述工资,并将核减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4、甲方按照比赛性质、比赛结果和乙方上场时间、比赛表现的不同,向乙方支付比赛奖金。
(1)在中超联赛中,胜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每人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2)在中超联赛杯中,胜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每人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3)在中国足球协会杯赛中,胜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平场奖金(个人打满全场)最低为 元(人民币/美元),负场无奖金,俱乐部按照每人报名与否及上场参赛时间的多少等因素发放,具体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4)在其他比赛中,奖金依照比赛成绩、商业收入等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5)除上述工资奖金外,甲方不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支付其他的款项。
(6)乙方因公(包括执行国家任务)伤病不能参加训练比赛,甲方应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并予以适当补偿(执行国家队任务者,其补贴相当于此间比赛的全队平均奖金)
(7)乙方因工伤不能参加训练比赛,而未接触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全额50%的工资,但乙方因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或其他过错行为致使伤病的除外。
8、本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资。
9、乙方被调整至预备队期间,不再享受上述上述标准,只享受预备队的工资奖金待遇。
10、甲方发放工资的日期为每月 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制度,
11、比赛奖金发放的时期为每场比赛或每一奖励周期结束后 天之内。
第八条 福利待遇
1、甲方每赛季为乙方提供 次往返探亲交通费,实报实销或按次估发。
2、甲方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 义务和纪律
1、乙方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
(2)遵守国际足联、中国足球协会、中超委员会、中超联赛的章程、规程及个各项规定;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4)遵守职业道德,发扬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赛原则,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声誉;
(5)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竞技状态,最大限度地发挥体能和技能水平;
(6)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相关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调练、比赛任务;
(7)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社会公益、球迷服务、媒体宣传、赞助服务等活动;
(8)接受甲方安排的所有医疗检查、身体检测、防疫注射、预防措施、伤病治疗,及时向甲方报告自身的伤病情况及康复情况;
(9)使用甲方发放和制定的训练、比赛服装及各类装备;
(10)外出集训、比赛等服从甲方的食宿、交通安排;
(11)参加非甲方安排的媒体采访、商业宣传和其他活动,必须经过甲方批准;
(12)参加甲方按照中超委员会要求安排的活动;
(13)入选各级国家队时,参加国家队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活动;
(14)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乙方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向外部组织、媒体和个人透露甲方的内部情况、信息、训练和比赛安排;
(2)不得使用国际足联禁止的药物;
(3)不得与第三方鉴定有碍本合同执行的协议;
(4)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参与其他的广告宣传或企业推广活动;
(5)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代表其他俱乐部或球队参加比赛;
(6)尊重队友、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工作人员、遵守比赛纪律无条件服从裁判员的一切判罚;
(7)不得参与假球、赌球、消极比赛或任何违背职业道德,有损甲方声誉及中超联赛的声誉的活动;
(8)不得刻意发表攻击甲方、其他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中超委员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公开言论。
3、违纪处罚
(1)乙方违反上述纪律,甲方将根据性质和情节依照相应规定予以处分,并可同时在乙方月工资总额50%范围内予以罚款;
(2)乙方在比赛中被出示黄牌、红牌,受到停赛处罚,被处以罚款,罚款由乙方自己承担,同时甲方可在乙方月工资总额50%范围内或该场比赛奖金50%范围内追加罚款;
(3)乙方严重违纪,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触及解约条款时,将被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工作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能取得参赛资格或丧失参赛资格;
(2)隐瞒重大伤病,不能参加或严重影响训练和比赛;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比赛纪律;
(4)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体育精神,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6)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该职业(应在30天前书面通知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非法手段欺骗、强迫乙方进行训练、比赛。或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2)甲方拖欠乙方工资奖金超过3个月;
(3)乙方确实有不得以的原因需要辞职,应在30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因公伤病,在本合同期内;
(3)法律、法规、俱乐部规章、中国足球协会或中超委员会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工作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终止,包括:
(1)本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2)本合同在合同期内根据前条规定解除。
2、本合同到期终止、本合同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在合同期内因甲方违约解除。乙方只要不属于本条下款规定的范围,可转会至任何国家的任何一家俱乐部,甲方无权干涉。
3、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能任意转会:
(1)乙方属甲方从其他国内或国外俱乐部租借的运动员,在本合同终止后(包括到期终止及在合同期内解除)应回归原俱乐部。如经原俱乐部同意可转租借到国内其他俱乐部,但这一转租每赛季只能有一次。
(2)不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国际转会年龄限制的国内运动员,未经中国足球协会书面批准,不能进行国际转会。
4、本合同到期终止,如双方同意续约(乙方为租借的运动员,需经借出俱乐部同意),应协商签订新的工作合同。
5、本合同在合同期内因乙方严重违纪或违法解除,乙方在处罚期内不得转会。
6、在本合同终止(包括到期终止及在合同期内解除)后30个月内,乙方转会到其他俱乐部,该俱乐部必须与甲方签订转会协议,甲方有权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的规定收取转会费。
第十二条 违反工作合同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起诉讼,乙方为中国籍运动员时,诉讼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为中超委员会统一印制,一式三份,分别为A份、B份、C份,一次性复式填写,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A份,乙方执B份,C份在运动员注册时向中超委员会备案。三份复式合同文本及中文或英文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中国足球协会、中超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或依法依章程写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在运动员注册时,与本合同一并向中超委员会备案,否则不予承认。
3、“补充协议”不得在本合同外增加任何报酬条款,凡增加该类条款的补充协议,在中国足球协会管理的行业范围内不予保护和承认。“补充协议”内容如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4、本合同条款如与国际足联或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相悖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5、外国籍运动员如有经纪人代理,须有经纪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如无经纪人代理须予以说明。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于 地点
俱乐部公章: 年 月 日于 地点
经纪人:
经纪人签字:
年 月 日于 地点
无经纪人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