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租赁协议

时间:2019-04-20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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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煤厂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把洗煤厂出租给乙方用以从事洗煤加工经营。

  2、甲方提供洗煤厂所有设备:(1)场地面积20亩左右,其中硬化地面(包括砖地,水泥地)15亩。(2)机房一套,住房8间。(3)电气设备:80千瓦变压器一台,表箱内装2个空气开关,电子表1个,洗煤机配套电机14个,总功率68千瓦,80吨电子地磅一台,外带显示器两个,机房内有配电箱一套,机房到变压器埋设120平方毫米3+1电缆80米,高压线到变压器有地埋高压电缆40米,从机房到清水煤泥池电缆4×25平方毫米80米,外带空气开关1个。(4)从机房到清水池133毫米铁管80米。池内配有18千瓦潜水泵一台。

  第二条:租赁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结束。

  第三条:租金每年 万元( 万元),共计 万元 ( 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付清租金 万元,剩余租金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万元。

  第四条:乙方在租赁生产经营期间内,水、电、工商、税务、环保等费用及因外界因素所发生的费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当地政府征用该场地时,甲方应退还乙方的剩余期限的租金。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受法律保护,出租前甲方遗留债务由甲方自行解决,当乙方需购置相应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多源化生产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改造设备原物件完好保存,期满后恢复原机状态以备使用。

  第八条:乙方在承租期间,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场地设备转让,转租,如果发生类似情况,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洗煤厂,解除合同,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所剩租金概不退还,维护甲方正当权益,并且乙方负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在承租甲方洗煤厂期间,乙方所雇佣的工人及业务往来人员和家人进出车辆等场内生产安全事故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合同签定生效后甲方负责供水(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供电,在使用期间如因乙方违规使用,造成水管线路设施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自行修复。

  第十一条:租赁场地的交还:租赁期满没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租赁期间或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租赁场地及甲方所提供的配套设施经检修后以良好的,正常运转状态交还给甲方。乙方没有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及违约: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反规定干扰对乙方合法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使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按期交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当年租金8%的违约金。

  4、如有甲方在乙方承租双方使用合同期内,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禁止乙方正常工作及生产停产时,甲方应付当年合同期内租金及8%的违约金。

  5、甲方参与乙方外围增建设施交付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在签定合同前所须围增建设,由甲方来完成此工程。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盖章签字,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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