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电梯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双方协商,甲方的施工电梯租给乙方使用,其有关约定如下:
1、 ————————————————————
2、 所用工程名称、地点:昌吉市长宁南路晶彩城住宅小区6#楼。
3、 租赁时间:按实际天数计费。
4、 ——————————————————————
5、 结算方法:
6、 设备押金:无。
7、 施工电梯进出场费50%(包括电梯运输审验、拆装)
8、 租金自经特检所出具的检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每30天内结算并支付当月租费,如不按时交付租金,甲方有权将施工电梯停用或拆回,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阻止,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己承担。
9、 乙方使用完毕书面报停后停止计费,报停后一星期内结清所有费用。
10、 设备在没有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人员不得乱动,损坏按原价赔偿。
11、 在使用当中如出现故障而停机时间在连续5小时内不扣除租赁费及人工费,超过5小时,按8小时一天计算扣除租赁费和人工费。
12、 电梯进场后的安全有乙方负责。如遇大风等不适合施工的天气,乙方强行施工及违章指挥、人为操作失误等因素而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设备损坏按原价赔偿。
13、 电梯的基础由乙方负责施工,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按照相关图纸规范、设计要求制作),如因电梯基础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14、 如乙方和建设单位或其它发生纠纷,乙方退出建设单位施工地,造成设备被扣,乙方必须按照塔机原价金额给甲方,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15、 乙方必须在停止使用塔机前10天内通知甲方。
16、 本合同未说明之处按安装拆卸合同执行,如果有相抵触的内容则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租赁费已包括所有费用,因此安装拆卸合同中并不涉及任何费用。
17、 以上各条款望双方遵守执行,出现争议友好协商,调解。不愿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律部门起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租赁费付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