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租赁合同

时间:2019-04-19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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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市 区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使用,其他基本情况载于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该房屋现有设施及装饰、装修情况

  设施情况:

  1.

  2.

  3.

  装饰、装修情况:

  1. 天棚:

  2. 地面:

  3. 墙面:

  4.

  第三条 乙方对该房屋( )①不进行装修②进行装修,费用自理,同时增添设施:

  1.

  2.

  3.

  第四条 租赁期限为 年。自 起至 止。

  第五条 甲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交付乙方使用。

  第六条 该房屋月租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年租金总额¥ 元,人民币(大写) 元。

  第七条 租金结算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上述租金不包括:

  该部分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第九条 租赁期内,该房屋自然损坏的维修养护由 方负责;由于使用不当或装修造成损坏的维修由 方负责;维修责任方延误维修或维修不当,给对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1. 保证该房屋产权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其他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 如需转让或抵押房屋,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如出卖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3.

  第十一条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 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使用该房屋,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甲方同意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解除合同;

  2. 欲对房屋进行改建、装修或增添设施,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对涉及到墙体、楼板、支撑立柱等承重构件的改动,增加房屋荷载,以及从事危及毗邻房屋和整栋房屋安全的活动,必须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批准,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设计的装修方案应经甲方书面认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可解除合同;

  3. 如将该房屋转租,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签订转租合同;如未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转租合同,擅自转租,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4. 因使用不当或乙方的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5. 乙方应在租赁届满时,将该房屋交还甲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6. 乙方在交还房屋时,必须保证该房屋原有设施完好,乙方增添的下列设施不得拆卸:

  ①

  ②

  ②

  第十二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乙方按下列第 款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终止合同,同时甲方按年租金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由甲方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甲方向乙方支付年租金总额的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三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时间交付租金,甲方按下列第 款约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1. 终止合同,同时乙方按年租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 乙方按年租金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提前解除的;

  2. 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第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因政府规划决定拆迁的,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双方如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款约定方式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双方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交纳有关规费,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有:

  1.

  2.

  3.

  上述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

  第二十二条 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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