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委托协议书

时间:2019-04-19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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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乙方: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

  根据浙财国资字[XX]184号和浙财国资函( ) 号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处置下列实物资产: 单位:元

  序号

  实物资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帐面价值

  购入年份

  合计

  甲方保证对上述资产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向乙方提供上述资产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车辆需同时移交车钥匙,各种缴费,年审年检等有关证件),指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瑕疵。

  二,甲方将上述资产于 年 月 日交付给乙方,自交付之日起,乙方拥有对以上资产的全部处置权。

  三,甲方权利:

  有权向乙方了解移交资产的处置情况;

  有权向乙方提出处置建议。

  甲方义务:

  配合乙方做好移交资产的处置,包括提供资料,介绍情况等;

  资产移交过程中及资产移交以后,甲方不能继续对资产进行任何处置;

  处置成交后,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

  五,乙方权利:

  有权制定及实施移交资产的处置方案;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六,乙方义务:

  妥善管理移交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尽最大可能处置变现;

  应自资产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变现。变现确有困难的,应报财政部门。

  七, 乙方承诺在上述资产处置结束收到全部成交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成交金额扣除处置成本后的80%返还给甲方。

  甲方委托处置其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置的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或对已知的瑕疵未加说明的,应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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