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乙方)
承租方(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丙方需要,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将座落于工黄金时代梅州路3-39的店面出租给丙方使用。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店面的期限为一年一签。
第三条、 丙方不得将店面作餐饮用途,合同期内无转租权。
第四条、 乙方保证第三条所列出租店面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丙方保证在出租店面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出租店面的租金前三年按每月人民币840元(大写:捌佰肆拾元),后两年按每
月人民币924元(大写:玖佰贰拾肆元),另外每月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5元(大写:肆拾伍元),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
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丙方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交付期限:每月月初(3日)前付清上月租金。
第六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缴纳物业管理费,丙自行负责水电、卫生、消防等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七条、 合同终止时,丙不得将店面转让与他人,结清应当由丙方承当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因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店面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 政府决定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第十条、 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达贰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铺面,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丙方应当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店面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乙方续租要求;乙方同意续租,应重新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乙方不同意续租,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迁离出租店面,并将其返还乙方。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铺面的,乙方可有权向丙方加收租赁金及违约金(150元/日计算)。
第十三条、 乙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丙方,并支付一个月房租金额的补偿给丙方方可解除合同。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经乙方同意并支付其相当于丙方所租店面一个月租金的补偿费用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乙 丙双方中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乙丙双方均需自觉履行,如有违约,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乙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乙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乙方、丙方各执壹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字日生效。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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