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租赁合同

时间:2019-04-17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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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满后,租赁标的物产权可以转移给承租人,也可以不转移给承租人。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  住 所 地:

  乙方(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  住 所 地: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位于涿州市范阳西路74号之“金街花园广场”的酒店公寓(以下简称“房屋”)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出租房屋,并以乙方的名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二、 甲方委托乙方出租的房屋位于涿州市范阳西路74号,楼层 ,房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 委托代理期限:

  房屋出租的委托代理期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 房屋出租的条件:

  4.1租赁的用途:房屋用于承租人经营统一规划的合法居住、办公。

  4.2房屋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承租人负担,与甲方无关。

  4.3租金:不管乙方招租具体情况,乙方均须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每月固定支付租金,租金为¥

  元/月,(即人民币大写: 元/月)。

  五、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在合同期内,甲方将房屋进行抵押或转让时,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详见第七条)

  5.2甲方允许乙方在租赁期内视使用需要统一对房屋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和装修。

  六、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6.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 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6.2乙方负责办理工商、税务、消防、水电、排污等事宜,并承担所有费用。

  6.3在合同到期后甲方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时,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履行并及时真实完整地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向甲方书面回复乙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七、 房屋产权的转让

  7.1甲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将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前置条件,在签署转让合同或有关法律文件时必须对此加以声明。

  7.2租赁期内在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时,甲方应将与他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文本及附件在签订后二日内报乙方备案。

  八、 租金的支付:

  8.1在甲方配合下由乙方统一为甲方在银行开设领取租金的专用帐户,并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该帐户划付租金。

  8.2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时间:自 年 月 日起,按季支付,乙方每季末10日内向甲方支付当季的租金。

  九、 乙方的佣金:

  9.1实际租金与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之间的差额为乙方的应得佣金。

  十、 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阻碍或未尽相关的配合义务使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正常出租房屋的,甲方的租金从恢复正常出租的开始日计算,且甲方每延误一日应按该房屋的保底月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保底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乙方月租金的1‰向乙方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

  10.3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本合同中任何一项委托事项,否则违约方须支付合同约定金额的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

  十一、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 合同的成立及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在甲方同 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告生效。

  十三、 有限公司自愿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十四、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并捺手印): 受托人(盖章):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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