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停车位租赁协议

时间:2019-04-17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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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停车位租用协议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租用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依据《物权法》第六章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之规定,受车位产权人委托,面向本小区车主出租。经乙方向甲方申请,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所有的地面停车位(位置较分散、无专人值守)租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小区车位有限,首先满足本小区车主(业主)租用。

  二、乙方居住位置为 小区 栋 单元 层 号。车牌号: ,租用车位位置编号为 号。

  三、乙方车位租用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间车位租用人车辆的保管和相邻车辆、人员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合同到期后,乙方必须将车位设施完好地交还甲方。

  四、车位设施的正常维护由甲方负责,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本停车位月租费为: 元,物业服务费每月为: 元,车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须另行与甲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六、乙方在车位租用期内不得将车位转租给他人,违者甲方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并处以100-500元违约金。

  七、乙方在车位租用期间必须遵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的规定条款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责。

  八、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若乙方违约、除处以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收回车位,终止合同。

  甲方(代表) (签字)

  乙方(车主)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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