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赁 合 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承租的坐落 楼宇外墙进行广告牌建设及广告发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范围及用途:
1. 甲方将其承租的坐落 楼宇外墙约为 平方米交由乙方进行楼体灯箱广告牌建设及广告发布使用(见附位置图)
2.乙方占用的用途为:商业广告宣传,形式为楼体灯箱广告牌。
二、使用期限、金额及付款方式:
1、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使用费为 元/年,使用费合计为 元整(RMB: 元)
3、付款方式为由乙方在动工建设的当日,按照协议约定的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
(1)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于动工建设的当日将首年度使用费交予甲方,此后每年度的使用费在上一年度期限届满前 日内交予甲方。
(2)由乙方一次性付清本协议所约定的使用费。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办理该广告位行政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人出具的楼宇墙体使用证明书等相关资料。
2.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乙方占用的楼宇外墙允许其他第三方使用。
3.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不能因甲方人事调整及其他变动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4.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所需电源、单独电表及操作间由甲方提供,并由甲方向乙方代收代缴电费。
5.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协助乙方监督广告媒体的运作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维护。
6. 广告媒体建设期间,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创造有利的施工环境,安排好场地、用电及协助沟通的人员。
7. 如该广告媒体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令发布受影响,甲方应按每延误一天顺延一天该广告媒体占用使用期给予乙方使用。
8. 甲方承诺,甲方将其承租的坐落 房屋外墙交由乙方进行楼体灯箱广告牌建设及广告发布使用,已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并认可本协议项下之约定内容。
四、乙方权利及义务:
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占用使用费。
2.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拥有该楼宇外墙的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计划。
3.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楼宇外墙转由第三方非广告性质使用。
4. 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乙方因经营需要继续使用的,在使用期限届满前,另行签订协议,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使用权。
5. 乙方在广告媒体建设期间,不得毁坏楼宇外墙的主体及结构。
6.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广告媒体的设计、建设、安装、发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的行政管理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7.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有权对广告媒体照明时间按照季节和广告投放单位的要求进行调整,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8. 在安装和使用期内,因广告媒体、广告画面或广告媒体的相关设备而造成第三方人员、财产等损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 乙方负责协议期内因安装广告媒体造成的甲方楼宇外墙损坏的维修。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3. 因甲方与房屋所有人的租赁合同解除,或因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及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全面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除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未使用期限内的使用费退还乙方外,尚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承担乙方楼体灯箱广告牌建设、安装费用;
(2)承担乙方不能履行广告承揽合同造成的损失。
七、特别约定:
乙方使用楼宇如遇国家征收,需要拆除时,乙方应无条件拆除。甲方无须给予补偿,但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未使用期限内的使用费退还乙方。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该楼宇所管辖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