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协议

时间:2019-04-17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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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 编 号: 签订日期: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 用 须 知

  1.本合同及合同所附协议书、责任书、保证书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市场铺(档)位租赁合同》为主合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为附合同,附合同随着主合同的续签自动生效。

  3.履约租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农贸市场经营规范》和《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4.本合同作为市场租户在本市场经营的依据,由市场业主和市场租户各执一本,妥善保管。

  5.招投标后,原持有本合同的中标者须凭本手册到市场业主续签或变更主合同的相关内容,以确认合法经营资格。

  6.本合同统一用钢笔或碳笔填写,个人不得擅自涂改。

  主合同:

  市场铺(档)位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市场的铺(档)位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状况、用途(详见附表)

  第二条 租赁期限(详见附表)

  第三条 租金、其他款项及其支付期限、方式

  (一)租金(详见附表)

  (二)租金支付期限: ;

  支付方式: ,逾期缴交的按日追加 的违约金。

  (三)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设施保证金和水电押金,作为履行合同保证金和市场规范管理的经营规范保证金,期满后无息退回或抵偿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四)乙方必须按时缴清水、电费及正常的水、电损耗分摊款,必须按时缴清卫生费和综合治安费。交款时间: ,逾期缴交的按日追加 的滞纳金。

  (五)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做好食品进(销)货台帐。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的,可委托甲方代做台帐,甲方将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交款时间: .

  第四条 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换、改建、扩建

  (一)市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应予以配合。

  (二)乙方应自觉爱护好市场设施,期满交接时乙方应保证租赁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租赁物附属设施属容易损耗的(如光管、灯炮、消毒灯、灭蚊灯、排气扇、漏电开关、水、电开关、水表、电表、支管线、灭火器、门锁、铺位的卷闸的小修等),其维修、更换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不得擅自在市场内(含商铺内)拉接水、电和增设负荷。乙方如需对铺位进行装修、改建、扩建或增设负荷,必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届满或乙方中途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时,乙方增设的设施不能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如将租赁物及设施(含增设设施)损坏、毁坏,必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五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关于农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欺行霸市,不得采用(或参与)恐吓、阻止、威胁、压标、串标、控标等手段侵害甲方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不得参与罢市和非法游行示威,不得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

  (二)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消防、计划生育、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经营规范》、《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和甲方规定的“门前三包”等制度,并自觉履行与甲方签订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等责任书、协议书的责任义务。责任书、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并入本合同一并执行。

  (三)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作非法用途和经营违禁品,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让或擅自调换。

  (四)乙方不得乱停乱放(车辆),乱占场地,乱搭乱建,乱摆乱卖,不得占道经营或在通道上堆放物品而阻塞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中途退租。如乙方中途退租则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应根据职能部门要求,落实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做好食品进销的台帐,其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同时,乙方须遵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必须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乙方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规范合格、准确的计量器具。属委托甲方代建台帐的,乙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信息资料(包括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供货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七)乙方不得提供超簿塑料购物袋,实施有偿使用标准塑料购物袋制度。

  (八)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 日内搬出全部物件,如乙方逾期5天内仍未搬出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自愿交由甲方处理。因乙方逾期不搬迁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必要时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指可随时解除的合同)

  (十)甲方应按时将租赁物交给乙方使用。

  (十一)乙方逾期不交租金和其他应交款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各方的损失由各方自行负责。

  (十三) .

  第六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自然终止的条件: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市场搬迁、市场布局调整改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因下列情形,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尽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 天不交清租金和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

  2.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未尽义务,经甲方交涉未果的。

  (三)因甲方未尽义务,不能将租赁物按时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给乙方使用或未尽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承租经营的,甲方应顺延租赁期限或相应减除延误期内的租金。乙方在承租经营期间,甲方超过15天仍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2.如乙方行使本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应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项而造成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和侵害甲方利益,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或有权取消其在市场内的投标资格。

  2.乙方因未尽本合同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合同第五条第四项内容和《农贸市场经营规范》、《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无条件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一次违反扣50元,第二次违反扣100元,第三次违反扣150元,依次类推,直至扣完为止,再重新交纳新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3.乙方在经营期限内无法保障市场设施的完好无缺,甲方将于合同期满视设施的损坏程度扣除乙方的设施保证金。

  4.合同期限内,乙方逾期不交水电费或乙方中途退出经营致使甲方漏收水电费的,甲方可在其水电押金中扣除作为水电费用的补充。

  (三)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约或动用履约保证金先行维修更换,然后由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四)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给另一方。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肇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租赁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补充或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在附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为主合同,附合同随着主合同的续签自动生效。

  附表: 年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年租赁合同变更主要内容

  附合同: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乙方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乙方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或委托专管员建立),以备查验。

  三、甲方将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品进货台帐进行查验,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乙方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乙方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乙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乙方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乙方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农贸市场经营规范

  一、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应当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

  (五)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六)毒品、淫秽物品和其它非法出版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它物品。

  二、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合格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或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和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违法活动。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规范摆卖,划行归市,生熟分离,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经营和乱挂乱搭,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实行“门前三包”。“门前三包”要求每个市场租户必须配垃圾桶,用于盛装该铺(档)位产生的垃圾,应保持铺(档)位地面及通道的洁净,无垃圾,无积水。具体要求如下:

  一、门店卫生要求

  (一)产品摆放整齐、美观、无乱拉电线、绳线、无蜘蛛网,地面干净,不得超线摆卖;

  (二)除“四害”要彻底,做到无鼠屎、鼠迹、鼠洞,无活(死)鼠和蟑螂;

  (三)粮食店要勤清理垃圾,产品堆放必须离墙离地。

  二、烧腊、熟食、糕点、凉拌菜、米面制品、豆制品档卫生要求

  (一)食品销售门店必须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

  (三)操作人员与收款人员必须分开;

  (四)从业人员不能戴戒指和留指甲;

  (五)防蝇门、窗不能随意打开,要打开消毒灯、灭蝇灯、排风扇;

  (六)洗手盆要放洗洁精和干净毛巾,砧板保持干净;

  (七)生食品不得进入熟食间销售;

  (八)半成品、熟食销售必须加盖防蝇、防尘纱罩;

  (九)不需加工、切配的熟食(如糕点、面包、小菜等)必须于密封、透明并带有活动销售窗的玻璃柜内销售,必须用工具售货;

  (十)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禁止食用的食品;

  (十一)档内不得有蚊、蝇、蚊虫、鼠迹。

  三、冰鲜、光三鸟、鲜鱼、猪肉档卫生要求

  (一)保持台面、收钱箱及砧板底清洁,台底无脏物、蜘蛛网;

  (二)无血水淌流;

  (三)鱼台、鱼池干净;收市后用水清洗干净;

  (四)每档必备有盖水桶用于收集废物,保持地面干净无垃圾;

  (五)不得垫高摆卖。

  四、三鸟档卫生要求

  (一)档内墙壁四周要干净,不得沾有毛、血等污物;

  (二)羽毛、内脏等废弃物,要及时进桶加盖,不得遗留地面;

  (三)笼底要设托盘承托粪便,保持三鸟笼底干净,及时清洗;

  (四)死动物不得随意乱扔,保持地面干净无杂物。

  五、水果档卫生要求

  (一)每档必备一个杂物果皮有盖水桶,保持档位四周的清洁卫生;

  (二)按规定位摆放水果;

  (三)不得销售腐烂水果。

  六、蔬菜档卫生要求

  (一)台面不得加垫泡沫、木板等杂物,不得随意浇水淋菜,保持菜台周围干净;

  (二)每档必备一个有盖水桶,专门收集菜叶、菜头等杂物,不得将杂物随意丢弃在摆卖菜台地面周围;

  (三)按照净菜上市的要求把好进货关,售卖的蔬菜无黄叶、烂叶、菜根等。

  农贸市场诚信文明经营者评选办法

  为加强农贸市场经营规范管理,引导市场内经营者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意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营造“人人争当诚信经营者”的和谐氛围,于每季度末对市场租户进行诚信文明经营档位评选。办法如下:

  一、申请参加评选活动的档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领取营业执照并严格按照《市场铺(档)位租赁合同》规定时间缴纳每月租费。

  2.经营信誉。市场租户严格遵守市场经营守则,合法经营,文明经营。

  3.遵守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4.遵守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摆卖。

  5.遵守市场卫生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政府及行政监管部门开展的卫生管理工作。

  6.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二、评选方式

  由市场管理服务部门根据市场租户当季度的租费缴纳、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经营信誉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市场租户当季度每遵守三项评选内容则可获得一颗“☆”,最多可获得五颗“☆”。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在《市场租户文明经营情况统计表》的相应内容栏盖上“☆”,对季度末拥有五颗“☆”的市场租户,在征询辖区工商部门和行业代表意见后,授予“诚信文明经营者”称号。

  三、评选结果的应用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于每个季度初将上个季度被授予“诚信文明经营者”的市场租户名单张贴到相对的档位上进行公告,并可给予奖励,以鼓励广大市场租户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农贸市场诚信文明经营者评选标准

  附页:

  经营户身份证复印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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