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在其公司范围内出租场地给乙方作为木材加工场地使用。为了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特制定以下合同条款:
一、位置和面积
位置定在甲方紧靠公司围墙边的空地内即大门口的右旁,面积为3600平方米。
二、租赁年限及租金收取
(一)租赁年限暂定四年(即从2019年12月日起至2019年12月日)场地租金按实际使用占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壹元壹角(1.10元/平方米)计算,两年内不变。
(二)费用收取方式
1、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须先支付进场保证金3000元,并且在30天内向甲方预付第一期场地租金,超过30天乙方未交付给甲方第一期场地租金的,则视乙方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2、一次性交清全年的,则免一个月租金,即仅收取11个月的租金。
3、按半年交付租金的,则全年优惠半个月租金。
4、按季度交付租金的,则无租金优惠。
三、其它费用的收取
1、每度电费及损耗按供电部门现时收的价格进行收取,即每度电费1.30元。如供电部门电价有调整,则相应进行调整。
2、每吨水费及损耗按供水部门现时收的价格进行收取,即每吨水费1.00元,如水厂水价有调整,则相应进行调整。
3、税金: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乙方应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如乙方经营产生税费,乙方可以自行纳税,也可以让甲方代收代缴。
四、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保证乙方在租地范围内正常使用租地。
2、甲方负责场地内水、电、路三通,保证有道路通到租赁地块边,保证乙方进出货道路畅通。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木材运输证等事务,如乙方需要开具发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4、甲方负责确保乙方在进行木材加工时提供合法齐全的加工手续,如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等,如属甲方原因而证照被注销或证照手续不全,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指厂房、仓库、住房固定物被拆除),由甲方负责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以上财物损失的,则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甲方有权按时收取乙方的各种承包费、水电费等,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纠正。
五、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进行木制品、木心加工、销售(木材加工以外的其它经营甲方不负责住)
2、乙方每个季度向甲方交纳租赁费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11880元)
3、乙方在每个月的3日前交纳上个月的水电费。
4、乙方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安全,乙方在租赁期内万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5、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起15日以内,甲方须将乙方所租的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并于10日以内负责接通三相电和自来水到该场地边供乙方接用,逾期视为违约,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如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损失。
6、乙方在租赁场地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水电安装及材料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但安装必须符合安全部门的要求,否则造成的后果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合同期内,如乙方须转让给第三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进行变更有关手续方能转让,否则按违约处理。
六、违约责任
1、如由于甲方场地的木材加工等手续原因导致乙方租赁场地厂房受到拆迁等,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的,甲方负责对受到拆迁部分按原物进行重建,并减免不能生产的时段租金,如不能再继续经营使用该租地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被拆除的厂房、住房等建筑物。
2、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如无故欠费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则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进行终止合同,租赁场地收回,保证金3000元不退还乙方。
3、如遇国家征用土她等政府行为,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租金按乙方实际使用该租地的时间计算(多还少补),征用土地赔偿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乙方租赁地内地上物及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4、合同期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如乙方不想续租,则乙方可自行处理地上固定物件,但水电设施不能拆除。同时如确定双方无违约行为后,甲方按约定退还乙方3000元保证金。
5、合同到期后,如乙方要续签,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6、乙方在甲方场地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但如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借用甲方的经营手续自行向甲方场地范围之外的场地进行经营活动,否则按违约行为处理。
七、以上条约如有不尽事宜,如果双方有另行签订的附加条款,则同样有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手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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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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