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各方:
出租柜台方:____出租方;
承租柜台方:____承租方。
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将柜台租给承租方经营,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地球村通讯内维修部租给承租方使用,从事手机维修。
第二条 本合同期为一年。2000年4月1日起2006年4月1日止
第三条 租金为一万八千元。
第四条 权利、义务
1.承租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出租方干预。
2.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承租方对于租用的柜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切改变本合同行为需经过甲方同意。
4.承租方不得利用柜台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
5.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的店堂纪律,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
第五条 合同期满后承租方方有优先租赁权。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订立合同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