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联系地址:
承租方: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位于 ,总面积约48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 年,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
承租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承租方所负责的一切经济责任:
1、 承租方擅自将房屋分租、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方未与出租方商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3、 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4、 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壹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方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承租方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的缴纳期限
缴纳期限:第一次交付租金时间为 年 月 日,以后每次交付租金时间应提前十天。
第四条 押金
在该合同签订后的七天内承租方应付给出租方人民币 作为租用押金,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友好协商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已付清所有租金,并遵守合同的规定,出租方将退回押金,但不付任何利息,押金不可以用作租金交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 , 应每日按月租金的 3% 支付滞纳金。
2 、承租方违反合同,出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从押金中扣除损失费用。
第六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 , 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 , 双方应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时 , 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承租方必须维持承租房屋的整洁和完好,并承担租赁房屋的一切维修费用。
2 、承租方如要续约的,应于租约届满时提前三个月向出租方发出续约书面通知。
3 、承租方租赁期满后不再租赁此房屋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出租方;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限电视费、互联网费和卫生管理费均由承租方负担并交齐;
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的房屋装饰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另行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具体租赁时间开始 ,交付房屋租金及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 签字盖章 ) 承租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