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郭锦绣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 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诸暨市凤山小区 34 幢 1 单元 302 室。 甲方提供室内装修,提供电热水器、空调、煤气灶、煤气桶、吸油烟机等设施设备。其他租赁期内费用如水 电费、数字电视费、网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条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共三年。自 2019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9 日止。 该房屋押金 2000 元 (大写两仟元整) 每年租金为 15000 元 . (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房费。 第四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第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 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 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 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第七条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 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第八条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时 间: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