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面积
甲方房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名都中央广场1431号精装公寓。该房屋面积共40平方米。
二、房屋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自住居住使用。
2.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转租,不得合租,中途不退房,不退租金,未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结构及室内设施和使用用途。
3.乙方租用房屋期间注意防火、防盗、防水、防电、注意线路及用电安全,搞好室内部卫生,设施保养、维护,如发生一切事故均有乙方负责。如造成经济损失需照价赔偿。
4.乙方不得在房屋内、外存储放危险品。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私人及公共利益。
5.本公寓内设有水、暖、电、家具、电器等设施,使用前齐全完好,乙方在使用过程中爱护屋内设施,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破损丢失,按市场价赔偿经济损失。
三、该房屋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期为一年。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 月 6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如要求续租,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3. 租赁期满,房屋价格按新的市场价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20,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肆佰元整)
2. 乙方向甲方先付半年租金10,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
3.租赁期第五个月,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齐其余半年租金。
五、租赁押金
乙方付2000元租赁押金,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租住期间有损坏设备物品,甲方按照市场价格扣除押金。合同期终止后,乙方付清所有相关房屋费用,没有损坏房屋内的设备,甲方在如数退还押金。
六、其他费用
1.甲方承担交纳取暖费、物业费。
2.乙方承担交纳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卫生费、清洁费、上网费、车位费、治安管理费、室内设备维修费、保洁费、其他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按时付清,
不得延误。(以上费用以票据为准)
七、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按市场价予以赔偿。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3.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4.乙方拖欠租金的;
5.乙方如提前解约,已多付的房租不予退回。租赁押金不予退回。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一下设施 出租物品清单
1.电器:空调一个、空调遥控器一个、热水器一个、淋浴一个、喷头一个、 浴霸一个、抽油烟机一台、坐便器、洗脸池、洗菜池、冰箱一台、洗衣机一个。
2.家具:整体橱柜、床、床垫、电视柜、电镀椅子2个、衣柜。
3.钥匙:防盗门2把。
4.水表一个:电表卡一个
5.原水表数: 吨
6.电表数: 字
7.在租赁期间如以上设备损坏,乙方按市场价赔偿。
九、租赁期满,甲方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状态交给甲方。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乙方签字: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