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出租合同

时间:2019-04-15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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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房屋月租金为 元,按月结算,入住第一天交纳第一个月租金,后续每月乙方须提前 1 天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不得以恶意拖欠,否则甲方有权停租并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应付给甲方押金 元 ,作为房屋内部设施水费电费等综合保证金。等租期圆满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3、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4、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窗户、门、床、卫生间等甲方设施),如损坏,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负责修理好并能正常使用交予甲方,否则按价赔偿。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5、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6、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乙方在租赁期限期间不得私自转租转借。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7、乙方使用该房屋应注意防火、防盗,保护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吐痰扔垃圾。

  8、水表底数: 吨 电表底数: 度 ,水电费月结,同租金一并交纳。

  水费: 元/吨 电费: 元/度。

  9、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0、本合同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手机号码 :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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