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转让协议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修理厂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息县工业园赵树刚汽修厂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汽修厂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汽修厂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缴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缴纳的水电费费用。
三、转让后汽修厂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的设备全部给乙方。
四、乙方接手前该汽修厂所有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应于 日之内(即 年 月 日)交付修理厂的使用权。
六、转让后如乙方经营为好,甲方不得收回、不得干扰乙方。
七、转让的有:开瑞售后和甲方的客源、举升机、洗车机、电脑开瑞、奇瑞的备件和工具。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