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NO.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
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印制
签约须知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之星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
二、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三、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四、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省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手续。
五、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就业手续,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六、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签订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到省辖市事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经市人事部、师范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二、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的,需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部属单位主管部门系指在鲁的主卦部门;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接受毕业生,须到省就业办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三、在省外落实接收单位的,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原则上到山东省外各省区直或部属单位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市(地)以下单位就业的,经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省辖市单位就业的,需经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需经国家人事同意。
山东省毕业生就业办网址:http://www.sdbys.cn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
政治面貌 | | 培养方式 | 并轨、定向 | 健康情况 | | |||||||||||||||||||||||||||
专 业 | | 学制 | | 学历 | | |||||||||||||||||||||||||||
家庭地址 | | |||||||||||||||||||||||||||||||
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 单位名称 | | 单位隶属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通讯地址 | | E-MAIL | | |||||||||||||||||||||||||||||
所有制性质 | 全民、集体、合资、股份制、其它 | |||||||||||||||||||||||||||||||
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科研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金融单位、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商贸公司、厂矿企业、部队、其它 | |||||||||||||||||||||||||||||||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 | |||||||||||||||||||||||||||||||
用人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签章 年 月 日 | |||||||||||||||||||||||||||||||
学校意见 | 学校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学校通讯地址 | | |||||||||||||||||||||||||||||||
院(系、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