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
房屋产权证书编号为: ;
该房屋为:楼房 室 厅 卫,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房屋使用用途为: ;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交验证件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 / □房屋产权证 / □购房合同)及 等真实有效的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 等真实有效的证明;
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不得超过20年);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大写 元(小写: 元);
(二)付款方式:押 月付 月,押金不得冲抵房屋租金;
(三)付款时间为: 、 、 、 ;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 乙方承担(□ 水费 / □ 电费 / □ 电话费 / □ 电视收视费 / □ 供暖费 / □ 燃气费 / □ 物业管理费 / )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 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 /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乙方放弃收回 / □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七条 押金的返还
租赁期满后,甲方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约定的事项后,返还乙方交付的相应押金。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 .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向居间方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是居间方寄发邮件或联系的依据,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居间方。否则居间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邮件或通知均视为甲乙双方已收悉;
(九)甲、乙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协议约定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征得相对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条款。擅自变更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其他: .
第十三条 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的结果以附件的形式做出,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壹式叁份,甲方、乙方、居间经纪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居间方服务承诺
(一) 居间方负责为甲乙双方的租赁行为提供房源信息及制式租赁合同;
(二) 居间方负责为甲乙双方提供有关房屋及客户情况的详细介绍,并承诺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前,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三) 居间方负责协助甲乙双方完成看房、合同洽谈与签署等工作,并协调甲乙双方完成租金交纳、物业交接等事宜,并可对以上过程提供见证;
(四) 若甲乙双方有进一步需要,居间方可负责提供包括提供搬家、房屋清洁服务信息、装修公司信息等后续服务,但需另行签订合同及支付费用;
出租方(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承租方(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居间方(签章)
住所:
电话:
经纪人姓名: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备注:
甲方确认签字:乙方确认签字:居间经纪方见证签字: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