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货物出口合同范本

时间:2019-04-15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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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日 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___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

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

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

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

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

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

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

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

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

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

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

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故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

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

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

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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