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就甲方奖励乙方股票期权订立如下合同:
一、资格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在甲方服务,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业务技术骨干/特殊人才),经甲方薪酬委员会按照甲方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具有被奖励股票期权的资格。
二、股票期权的奖励
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奖励乙方公司股票期权,期权数额为拾万股,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的对价。
三、行权
1.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自奖励之日起五年后进入行权期。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五年后的后,乙方可以以市价格行权。
3.行权价为行权当日股票价的平均。
4.当甲方发生送股、转增、配股、增发新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的情况时,乙方所持有的股票期权所对应的股票期权数量按比例作相应的调整,但涉及到配股、增发需要认购的,其认购款乙方自行支付。
四、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依法享有股东部分权利。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即拥有转让股份的收益权,但在行权前无所有权和表决权。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前,乙方亦不得领取转让股份的分红,但可以用于向出让方购买股权。在受让方缴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出让方协助受让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五、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之前由甲方公司管理其股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交换、计帐、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取消从事上述行为的股票期权获得人以后年度股票期权奖励资格或延长其行权期。
六、股票期权的奖励、行权变现的终止或冻结
1.本合同签订后五年内,当乙方因个人原因被辞退、解雇、离职时;当乙方严重失职、渎职、被判定刑事责任时;当乙方由于索贿、受贿、泄漏甲方技术秘密 (包括在正常离职后的约定时期)损害甲方声誉等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均有权决定乙方以后年度股票期权奖励的取消和行权变现的终止、冻结。
2.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购并、减资等情况时,甲方有权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提前加速行权变现、终止或冻结。
七、甲方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未行权变现部分必须终止行权并冻结:
a)因经营亏损导致停牌、破产或解散的;
b)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c)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的。
八、乙方指定为乙方的继承人,继承人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说明事项:
九、聘用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不构成甲方对乙方聘用关系的承诺,甲方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十、承诺
1.甲方对于奖励乙方的股票期权行权变现将遵守承诺,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特殊规定的情况,不得无故终止乙方行使变现的权利和冻结乙方所持有的股票期权,不得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乙方必须了解甲方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乙方承诺:在本合同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依法承担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中的纳税义务。
十一、声明
甲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如果得不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受到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强力干预或者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有关法律、政策等的变化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二、合同的终止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违反甲方关于股票期权激励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争议的解决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解决,本合同未约定的按照甲方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均未涉及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
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
本合同经过双方协商后可以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共同约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制定的新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合同,乙方应该遵照执行。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乙方 (签名)
签约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