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房地产开发公司
——搬屋公司
乙方因公司的业务增长、车人扩大,增加了运输量,特向甲方租用停车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出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租方和租借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出租停车用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借方向出租方租借停车用地为××××平方米,地点:××市××路××号。
第二条交租方式由银行办理转账人户,账户为:
第三条出租金额应按月计算,而每月3日定为交租日期,租金为每月×万元人民币,交租期限不得超于每月的12日。
第四条租借方逾期付款,应按每日l‰的利息计算。
第五条乙方对其车辆自己行使保管责任。
第六条乙方除了停放其车队的车辆外,还有权对外经营车辆保管业务。
第七条乙方自行办理消防、公安、工商、税务等一切相关的法律手续。
第八条乙方延迟两个月未交清租金,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回场地。
第九条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第十条租借方对该土地仅作停车用地使用,并没有出售权,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出租方不得在租借途中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或违约,否则要负责租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x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租方x份,租借方x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租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签于:××市××路××号
甲方(车主或被保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