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指的是栽植防护林、路旁树木、农作物以及居民区和公园内的各种植物等。绿化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可改善环境卫生并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起多种作用。绿化苗木产地如浙江、安徽、 山东、江苏长景园林、河北、河南、陕西等地。
小区绿化养护服务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所服务小区公共绿化养护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场所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项目:
第二条 绿化养护范围
第三条 绿化养护内容
上述第二条范围的乔木、灌木、花卉、草坪、盆栽等绿化的日常绿化清洁、除草、浇水、施肥、病虫防治、修剪、补苗移植、中耕松土、做保水圈、防风防寒等工作。
第五条 绿化养护服务质量要求及扣分(支付违约金)标准、检查方式见附件
第六条 承包方式
采用由乙方包工、包料(即养护肥料、养护水电、药物、待补苗木、绿化垃圾清运)、包工具、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风险的方式。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绿化养护服务质量、计划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2、批准乙方依据季节和植物生长特征编制的年度养护计划;
3、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存放养护工具的场所;
4、甲方应按时、足额(扣除违约金后)支付乙方绿化养护服务费用;
5、不得干涉乙方内部员工工作分配、日常的绿化养护保洁安排、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取提供绿化养护服务的报酬;
2、有权制定各项绿化养护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涉;
3、因政府、行业组织、同行等参观检查或甲方临时开展各项活动的,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乙方应全力配合;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约议定项目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及其他个人;
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年度绿化养护方案,于上月28日提交下月工作计划,当未按计划实施时应告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工作范围和执行标准、工作时限,保质保量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确保住户、甲方员工、行人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1)暴雨、飓风来临前大型乔木加固;
(2)增加可能影响到行人、游人安全的树木加固设施;
(3)及时拆除固定树木的支架、铁线;
(4)加强带刺树木对人身安全的防护;
(5)路边、停车位(场)边等公共场所树木、花草定期修剪;
(6)绿化垃圾及时清理;
(7)喷施农药前、中的安全通告与警示;
(8)修剪、更换树木、花草时现场的安全防护;
(9)养护工具的安全使用、管理与使用时现场安全管理;
(10)使用安全、达标的养护设备设施、病虫害防止药品;
(11)采用安全、合理、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12)其他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作。
8、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工作监督和检查。乙方所有员工禁止在工作范围内、留宿、争吵,进入住户室内;
9、乙方工作人员应穿着统一服装,形象端正;
10、乙方应定期自行组织员工进行职场技能、紧急状况处置技能、灾害事故救护、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药物安全喷洒和自身安全防护等培训。乙方有责任对员工进行法制、卫生社会公德宣传和岗前及岗中培训,并进行有效的考核检查;
11、乙方需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为员工办理有关劳动雇佣、劳动保障手续及相关劳动保险;
12、乙方在养护期间应对生长不良、已老化的花卉及时进行更换;应保持草坪平整,经常性积水的低洼处,应逐步用河沙或黄泥填高;保持工程环境干净整洁;可修剪类的灌木、草坪修建整齐;自然造型类花草长势良好;向外移植花苗,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小区绿化设计、配置。
第十条 绿化养护服务费用 (注:含税,未扣违约金)
1、 绿化养护费用按月计取,每月甲方应付费用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 元),年度总费用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 元)。
2、绿化养护费在每月15日前支付,如支付日为节假日、公休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因工作疏忽导致甲方、住户、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当该疏忽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甲方承担的全部责任;乙方员工故意偷窃、破坏甲方及住户财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扣除两倍偷窃或破坏物品价值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更换肇事员工;乙方员工辱骂、殴打甲方工作人员、住户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1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乙方员工侵犯住户、甲方员工其他合法权益的,除应依法承担责任外,根据性质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责任的违约金。
2、合同有效期内,非因苗木老化、他人故意破坏造成乔木、灌木、花草死亡的,乙方承担更换或赔偿责任,更换的苗木应基本与死亡苗木的品种、规格、长势相当,否则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3、乙方提供的绿化养护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甲方可责令乙方现场负责人随时整改。若整改不及时或多次违反同一质量要求,可按合同附件扣分(支付违约金)标准扣除违约金;严重违反质量要求、特定质量要求的,不经事先通知可直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从下月支付上月的服务费中扣除。
4、违反第九条第5款规定,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提交年度方案、月计划的,应按每日3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方案、计划实施且没有合理理由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300元,且甲方保留要求乙方弥补未实施措施的权利。
5、违反第九条第3、6、7、8、9、10、12规定的,根据性质每次/每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200元,严重的应支付违约金200——600元。
6、因甲方原因每推迟一天支付绿化养护服务费用,甲方应每天向乙方按延期支付总额款3‰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若双方之一方宣布或者被地方法院判定破产,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仍需清算。
2、乙方每年违约金累计超过2000元,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违反第九条第4款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约议定项目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及其他个人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乙方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在3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确认相关管理人员紧急联络方式。
2、甲、乙双方工作衔接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现场主管人员签署意见。
3、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企业经营许可执照等相关法定证照正本供甲方验证,复印副本交由甲方存档备案。
4、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6、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协商处理。
7、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8、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9、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 各执一份。
10、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